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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7-15
20130715 安規資訊
國際電工委員會(IEC)於2013年5月發布了IEC 60950-1:2005(2.0版)的第2份增補件A2:2013。
該增補件的主要內容如下:
1.5.6節:表1C增加Y1、Y2和Y3電容的型式試驗RMS電壓,應用表1C的新規則時,必須考慮該RMS電壓;
表1C:修改表1C的應用規則,以反映新增加電容的型式試驗RMS電壓;
1.5.9.4節:當使用VDR與GDT的串聯橋接基本絕緣時,VDR必須符合附錄Q,且GDT必須符合基本
絕緣的耐壓測試與外部空間的爬行距離要求,而非之前的功能性絕緣的相對要求;
表2B:註釋d中,若由正溫度係數裝置所保護,則應在加載後60s後量測SC及S,而非5s後;
2.6.2節:具有電源線且使用黃綠色導體絕緣提供功能性接地連接時,可標示接地等符號,但這些符號
不可使用於Class I產品上;
2.9.2節:增加在熱帶氣候下使用的不同環境條件,測試長度應為120小時,且溫度在(40±2)°C及相對
濕度在(93±3)%下進行;
表2L:增加在較高峰值工作電壓時的外加空間要求(之前並未規定);
表3E:增加相對額定電流下的最低截面積要求及可能的替代方案;
3.4.11節:增加若多重電源必要的切斷裝置不在設備上,有關切斷裝置的標示必須置於靠近設備的主要
輸入端子附近的要求;
4.3.8節:增加非酸性便攜式二次電池必須符合IEC 62133的要求;
附錄Q:VDR的最大連續電壓必須至少為設備額定電壓(或額定電壓範圍上限值)的125%,而非以前的120%。
對於過電壓類別IV且設備用於連接600V的電力系統時,應使用8kV/4kA的組合脈衝,而非6kV/3kA或是更低。
非符合V-1等級材料,VDR的身體必須符合依據IEC 60695-11-5在指定的嚴苛度下的針焰測試;
CC.1:對於一個測試程序中的每一個測試條件,IC限流裝置必須限制電流在5A之下,而非以前的8A之下,
同時應考量製造商的偏移規格;
CC.2:連接到輸出電路的電感的直流阻抗要求不得超過1W,而非以前的10W±2W;
CC.4:增加替代的第三種測試程序;
CC.5:增加符合性的判定章節,根據所選定的測試程序進行測試後,該裝置必須能夠依照其規格限制
電流或者該裝置必須為短路。
該增補件的主要內容如下:
1.5.6節:表1C增加Y1、Y2和Y3電容的型式試驗RMS電壓,應用表1C的新規則時,必須考慮該RMS電壓;
表1C:修改表1C的應用規則,以反映新增加電容的型式試驗RMS電壓;
1.5.9.4節:當使用VDR與GDT的串聯橋接基本絕緣時,VDR必須符合附錄Q,且GDT必須符合基本
絕緣的耐壓測試與外部空間的爬行距離要求,而非之前的功能性絕緣的相對要求;
表2B:註釋d中,若由正溫度係數裝置所保護,則應在加載後60s後量測SC及S,而非5s後;
2.6.2節:具有電源線且使用黃綠色導體絕緣提供功能性接地連接時,可標示接地等符號,但這些符號
不可使用於Class I產品上;
2.9.2節:增加在熱帶氣候下使用的不同環境條件,測試長度應為120小時,且溫度在(40±2)°C及相對
濕度在(93±3)%下進行;
表2L:增加在較高峰值工作電壓時的外加空間要求(之前並未規定);
表3E:增加相對額定電流下的最低截面積要求及可能的替代方案;
3.4.11節:增加若多重電源必要的切斷裝置不在設備上,有關切斷裝置的標示必須置於靠近設備的主要
輸入端子附近的要求;
4.3.8節:增加非酸性便攜式二次電池必須符合IEC 62133的要求;
附錄Q:VDR的最大連續電壓必須至少為設備額定電壓(或額定電壓範圍上限值)的125%,而非以前的120%。
對於過電壓類別IV且設備用於連接600V的電力系統時,應使用8kV/4kA的組合脈衝,而非6kV/3kA或是更低。
非符合V-1等級材料,VDR的身體必須符合依據IEC 60695-11-5在指定的嚴苛度下的針焰測試;
CC.1:對於一個測試程序中的每一個測試條件,IC限流裝置必須限制電流在5A之下,而非以前的8A之下,
同時應考量製造商的偏移規格;
CC.2:連接到輸出電路的電感的直流阻抗要求不得超過1W,而非以前的10W±2W;
CC.4:增加替代的第三種測試程序;
CC.5:增加符合性的判定章節,根據所選定的測試程序進行測試後,該裝置必須能夠依照其規格限制
電流或者該裝置必須為短路。